“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:
⑴未到期的债权,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;
⑵附利息的债权,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;
⑶附条件、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、仲裁未决的债权,债权人可以申报;
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,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,并提交有关证据;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,应当说明;
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,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;
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,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;
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,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。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;